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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哪些業務在企業個人所得稅中應作為銷售處理,以什么價格確認銷售收入?
[解決方案]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法(
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使用運費、個人財產和勞務進行捐贈、還債、贊助、集資、電視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的,視同銷售運費、轉讓個人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財政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p>
二、根據《商務部關于企業處置資產辦理個人所得稅困難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828號如何注冊進出口公司
)規定:”...;二、企業在下列情況下將資產轉讓給他人,因資產產權發生變化而不屬于對外處置資產的,應視為按時出售確定收益。(a)用于營銷或銷售;(二)用于娛樂的;(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社會福利;(4)進行股利再分配;(五)內部捐贈。(六)資產所有權的其他變化。三、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企業,屬于企業自制資產的,應按同類資產歷年內部銷售價格確定;對于購買的資產,可以根據購買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2008年1月1日發生的資產處置,2008年1月1日以后未進行
金融事務
待遇,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