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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營改增”實施以來,其完善抵扣輪、減少重復征稅等強大的視覺效果日益突出。然而,由于改革范圍廣,政策變化頻繁,中小企業在“營改增”中很可能遇到涉稅可能性。
企業改革背景下中小企業涉稅的可能性
首先,稅收制度的頻繁變化從制度的各個方面強化了中小企業與稅收相關的可能性
一方面,由于“營改增”以來稅制變化頻繁,試點納稅人在面對新稅制時更容易造成誤解和操作不當。另一方面,稅務機關在執法時也可能給納稅人帶來傷亡。不可避免的是,這種情況是由增值稅相比于增值稅對應納稅額的計算、扣稅證明和債券管理的要求更高、更復雜造成的。比如每項業務能否準確定義,會直接影響到應納稅額的計算。比如電信試點,基礎電信和增值電信適用的稅種不同;雖然運輸租賃行業的定期包機、輕型包機、干式包機和英航空之間只有一個字的區別,但是它們的物理屬性不同,適用的稅目和稅種也不同。再比如,試點納稅人在提供應稅公共服務、對外投資適用稅收時,可以在不同稅收和對外投資之間進行選擇,也可以根據上海注冊外貿公司中小企業的特點選擇放棄適用稅收。如果納稅人沒有充分了解和掌握這些稅收制度,最終會給自己帶來涉稅的可能性。
二是文件管理工作可玩性較差,從征管各方面加劇了中小企業涉稅的可能性
“增值稅改革”試點中的部分納稅人可以在“增值稅改革”后開具并認證增值稅抵扣專用發票。這類納稅人只需要開具增值稅單據,不需要開具增值稅發票。此外,增值稅發票的管理要求比增值稅單據更嚴格,這可能導致在獲取和使用增值稅發票時出現涉稅可能性。這種可能性的本質在于五個方面。
(1)增值稅專用發票水印稅控與原增值稅憑證稅控系統相比,該系統的使用和維護更簡單,操作要求更嚴格。“營改增”試點部分納稅人對新安裝使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水印稅控系統專用設備不熟悉,更容易操作不當,導致電子設備長期難以使用,對中小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和娛樂活動產生有利和不利的影響。
(2)為上海注冊外貿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不遵守操作規程,開具普通發票時遵循操作和生活習慣。比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要素填寫不全,價格和稅金沒有分別填寫,導致投票方難以復制上報,付款方難以認證扣款,存在退票的可能。
上海注冊外貿公司(3)應稅公共服務以無形運費方式銷售,不利于稅務機關從貨流、資金流方面進行檢查。“增值稅改革”試點納稅人不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包括為他人虛開發票、為自己虛開發票、為他人虛開發票、介紹他人虛開發票。虛開增值稅發票不僅是”
文檔管理是必要的
“還有”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有明確規定
“(國稅發〔2006〕156號),中華民族刑事訴訟法也對虛開、偽造、非法轉賣、非法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行為作出了具體處罰和明確規定。
(4)“營改增”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范圍進一步擴大,導致零星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難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他們不會通過掛靠方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投票的日方和自己帶來涉稅可能性。
(5)取得虛假增值稅發票并抵扣進項稅額,或未能將抵扣進項稅額轉讓給上海注冊外貿公司,將帶來涉稅可能性。
第三,會計核算簡單,從稅收的各個方面加重了中小企業涉稅的可能性
首先,在會計核算中,增值稅納稅人一般只需將銷售額乘以相同的稅額即可得到增值稅應納稅額,借記“增值稅及附加費”,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但是,增值稅納稅人的初級會計管理是確定定額,具體是一般納稅人還是零星納稅人,然后根據納稅人身份的不同設置不同的賬戶和專欄進行審計。其中,一個在上海注冊的外貿公司的納稅人需要設置“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兩個明細科目,其中“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包括“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已繳稅額、減免稅、進口產品抵扣出口應納稅額、轉出未繳增值稅、出口退稅、轉出進項稅額等。零星納稅人只需設置“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這比以前的增值稅核算更簡單,要求更高,可能會帶來涉稅的可能。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營改增試點中納稅人數量認定不準確的可能性。根據法律法規,《司法部、商務部關于將貨物運輸和郵政行業納入增值稅改革試點的通知》(
國稅發〔2013〕106號
),在一般納稅人認定國際標準中,除“增值稅改革試點”實施前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定額且已有應稅公共服務的試點納稅人外,“增值稅改革試點”實施前應稅公共服務銷售額達到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向主管定額的稅務機關申請兼營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定額認定手續。中小企業不準確認定額度,不會導致涉稅暴力的可能性。即法律規定,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完善,不能提供準確財務信息,應申請一般納稅人定額認定,但未申請的,應按營業額和增值稅稅額計算繳納增值稅。購買運費或接受原材料、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公共服務所繳納的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這無疑會大大提高納稅人的稅率,給納稅人帶來很大的傷亡。
(二)不合理選擇計稅方法的可能性。不同類型的增值稅納稅人適用不同的計稅方式,一般納稅人以一般計稅方式提供應稅公共服務,其應納稅額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扣除當期進項稅額后的金額;分散納稅人提供應稅公共服務進行簡單計稅,按照營業額和相應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購買運費和公共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僅具體而言,一般納稅人在提供應稅公共服務時可以選擇適用簡單計稅方法,但一旦選擇,36個月內不能改變。納稅人要注意不同的征稅方式,因為“營改增”后試點納稅人的稅率有上升而不是下降的可能。
(三)未分類審計收入的可能性。當納稅人銷售運費、提供原材料修理和更換勞務或應稅公共服務時,不同類型的企業適用不同的稅收或征收率。這時候就要按照國稅發〔2013〕106號的明確規定,對不同稅種或征收率的營業額進行審核,如果營業額沒有單獨審核,就要對所有銷售都適用高稅收。此外,對一些類似業務給予了免稅、零稅率、退稅的外商投資,并明確指出,這些類似業務將單獨審核,否則不予優惠。但“營改增”試點中的部分納稅人在審計中往往使用原有的增值稅營業額審計方法,沒有準確劃分服務收入并單獨進行審計。由此,稅務機關實行高稅收或取消稅收優惠,不會造成納稅人不享受稅收和外商投資,導致多繳稅款。
其次,在一般增值稅征稅方式下,應稅金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扣除當期進項稅額后的金額。此時,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的多少將直接影響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要求準確計算各項稅額,否則會導致這種可能性。一、產品稅的計算。增值稅(VAT)是上海注冊外貿公司的內稅,銷售額是計稅依據。需要將銷售額乘以稅金才能得到增值稅應稅金額。增值稅是附加稅,計稅依據是不含稅的營業額。如果納稅人采用合并計價法,需要將從客戶處獲得的總價與額外稅費分開。對此,在“營改增”中,納稅人有兩種涉稅可能性。一方面,沒有價稅分離,要用總價和超成本作為計稅依據,導致多付;另一方面,納稅人可能會因逃稅或審計錯誤而錯過并支付更少的額外定價費用。但無論什么因素,一旦這種情況被稅務機關查實,納稅人就需要繳納稅款和滯納金,違法的人也要承擔責任,給納稅人帶來嚴重損失。第二,進項稅的抵扣。增值稅一般計稅方式下,抵扣進項稅額越多,應納稅額越多,納稅人就不會有過度抵扣的可能。對此,國稅發〔2013〕106號文對可抵扣進項稅額有具體明確的規定。納稅人往往從自己的個人利益出發強行抵扣進項稅,忽略了明確的規定,這無疑會增加中小企業涉稅的可能性。
第四,稅收優惠操作難度大,從程序的各個方面加劇了中小企業涉稅的可能性
為確保“營改增”試點的順利推進和預期目標的實現,國稅發〔2013〕106號文規定了一些試點過渡政策和對外商投資的稅收優惠。如果納稅人沒有利用好這些政策,無疑會出現多付的傷亡,或者面臨因涉稅未及時審批立案而受到處罰的可能性。
(一)沒有準備明確界定的材料。納稅人需要借助“營改增”和外商投資節稅試點過渡政策,提供明確界定的材料。如在試點過渡政策中,試點納稅人提供產品開發、阿爾斯通公司及相關咨詢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但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應向稅務機關提交產品開發轉讓書面合同。如果不在規定期限內收集和提交材料,納稅人很難享受稅收優惠。
(2)部分稅收優惠未審批。上海注冊外貿公司的納稅人沒有單獨享受稅收和外商投資的基本權利,但需要按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批準或立案。在這種情況下,增值稅免稅優惠需經試點納稅人所在地省級高新技術部門確認,并連同相關書面合同和高新技術部門審核意見證明一并報送負責人、國家稅務局審批。納稅人未經適當審批,很難享受稅收優惠,可能因第一時間未納稅而被收取滯納金,造成額外傷亡。
(3)外資的一些不利影響。根據增值稅相關政策,免征增值稅的應稅公共服務難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上海注冊的公共服務外貿公司收款人難以憑票抵扣增值稅,使其稅負水平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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