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錄
您的電話號碼僅用于注冊登錄,我們采用SSL加密技術,確保您的信息安全,請放心提交。
會員注冊
您的電話號碼僅用于注冊登錄,我們采用SSL加密技術,確保您的信息安全,請放心提交。
許可使用協議書可否證實商標進行了使用?
在商標撒案中,許可使用協議書可否證實涉案人員商標進行了使用?近日,緊緊圍繞著第六797026號“ROLLYGO”商標(下稱訴爭商標)進行的一起商標權撤消復審行政部門糾紛案,北京市高院在裁定中對所述難題得出了回答。另:標小白專利權商標查看官網專利權,我國的專利權綜合服務平臺,為顧客出示一對一訂制化服務項目。致力于為客戶出示一站式的專利權專業服務。
北京市高院覺得,在撤消復審行政訴訟法中,許可使用協議書能夠做為商標使用的直接證據,但不可以做為獨立的確定根據,浙江寧波市金茂進出口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金茂企業)遞交的商標使用許可授權證書、產品購銷合同、稅票、金融機構回執表等能夠產生一條詳細的證據鏈,證實其在服飾等商品上使用了訴爭商標。據統計,訴爭商標由金茂企業于2008年6月23日明確提出申請注冊申請辦理,2010年8月14日批準申請注冊,核準使用在服飾、襯衫、外衣、鞋、帽、襪、圍脖等第25類商品上。2015年8月14日,智力科莫桑朵拉經貿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科莫企業)以金茂企業于2012年8月14日至2015年8月13日期內(下稱特定期內)持續三年不使用訴爭商標為由,向商標局明確提出撤消訴爭商標申請注冊的申請辦理。為了更好地證實訴爭商標在特定期內進行了使用,金茂企業向商標局遞交了經公正的“ROLLYGO”商標商品相片、金茂企業從慈溪市文達服裝廠選購“ROLLYGO”化纖制針織品POLO衫的產品購銷合同、金茂企業受權慈溪市文達服裝廠與湖州市江東區新河歐格時裝店使用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商標使用許可授權證書及稅票與銀行轉帳回執表、金茂企業向湖州市江東區新河歐格時裝店售賣“ROLLYGO”化纖制針織品POLO衫的產品購銷合同等直接證據原材料。經核查,商標局覺得金茂企業遞交的商標使用直接證據合理,由此駁回申訴科莫企業的撤消申請辦理,對訴爭商標未予撤消。
科莫企業不服氣,進而向原商標審查聯合會(下稱原商評委)明確提出復審申請辦理。2017年1月20日,原商評委做出撤消復審決策覺得,金茂企業遞交的在案直接證據已產生一條詳細的證據鏈,能夠證實其于特定期內本質服飾商品上使用了訴爭商標。由于訴爭商標核準使用的襯衫、針織毛衫、外衣、睡衣褲、寶寶整套衣商品(下通稱復審商品)與服飾商品歸屬于相近商品,訴爭商標在服飾商品上的使用個人行為視作訴爭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使用個人行為。金茂企業遞交的直接證據未顯示信息訴爭商標在鞋、帽、襪、膠手套服飾、圍脖、傳動帶(服裝用)商品(下通稱訴爭商品)上進行了宣傳策劃使用。綜上所述,原商評委決策對訴爭商標在服飾及復審商品上給予保持,在訴爭商品上給予撤消。科莫企業不服氣原商評委所作復審決策,接著向人民法院提到行政訴訟法。北京市專利權人民法院經案件審理覺得,金茂企業遞交的直接證據能夠產生一條詳細的證據鏈,證實其于特定期內在服飾商品上對訴爭商標進行了真實可信的商業服務使用,而服飾與復審商品歸屬于相近商品,訴爭商標在服飾商品上的使用能夠視作在復審商品上的使用,由此一審判決駁回申訴科莫企業的訴請。科莫企業不服氣一審判決,進而向北京市高院提到上告,但被民事判決駁回申訴。(帝國浩)行話評價趙虎北京中聞法律事務所合作伙伴:此案異議的聚焦點取決于許可使用協議書可否做為商標使用的直接證據及其可否證實商標進行了使用。在我國商標法要求了申請注冊商標持續三年不使用撤消(下稱撤三)規章制度,即申請注冊商標沒有書面通知持續三年不使用的,一切企業或是本人能夠申請辦理撤消該申請注冊商標。商標的功效取決于區別商品來源于,商標的使用便是用以鑒別商品來源于的個人行為,而鑒別商品來源于的行為主體是有關群眾。
在分辨是不是組成商標使用時,關鍵所在分辨特殊的使用方法是不是讓有關群眾可以鑒別商品來源于,而分辨這一難題的前提條件是有關群眾在核準申請注冊的商品或是服務項目上觸碰來到涉案人員商標。商標使用分成商標申請注冊人的使用和受權別人的使用,不管哪樣使用都歸屬于商標的使用。依據在我國商標法要求,非商標申請注冊人使用商標一般應當歷經商標申請注冊人的受權,彼此簽署授權文件。在撤三案子中,許可使用協議書能夠做為商標使用的直接證據,用于證實商標申請注冊人會有使用商標的主觀性用意。可是,要是沒有別的直接證據做為輔助和填補,光憑商標許可使用協議書不可以證實商標進行了使用。由于商標許可協議書產生在許可人與被許可人中間,商標沒有隨商品進到銷售市場,有關群眾都還沒觸碰到,涉案人員商標當然也不會具有鑒別商品來源于的功效,因而不屬于在我國商標法實際意義上的使用。根據此案能夠看得出,許可使用協議書盡管能夠做為商標使用的直接證據,可是其不可以獨立證實商標的使用,商標產權人能夠根據遞交“商標許可使用協議書+被許可人的市場銷售直接證據(如稅票、航空運單等)”等來產生詳細的證據鏈,用于證實對商標進行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