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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參考《商標法》2001〕第十一條。下述標示不可做為商標申請注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性名字、圖型、型號規格的;(二)只是立即表明商品的品質、關鍵原材料、作用、主要用途、凈重、總數以及他特性的;(三)欠缺明顯特點的。前述所列標示歷經應用獲得明顯特點,并便于鑒別的,能夠 做為商標申請注冊。另外參考《商標法》第十一條下述標示不可做為商標申請注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性名字、圖型、型號規格的;
(二)僅立即表明商品的品質、關鍵原材料、作用、主要用途、凈重、總數以及他特性的;(三)別的欠缺明顯特點的。長沙市溈山茶業有限責任公司與商標審查聯合會等商標行政部門糾紛案件再審案基礎案件湖南寧鄉縣茶葉廠家于1990年5月11日向商標局申請辦理申請注冊“溈山牌及圖”,商標局于1991年5月20日審批申請注冊,核準商品新項目為第30類“茶”。2002年2月,該商標經審批出讓給湖南寧鄉縣八溪茶廠,2002年6月再出讓給溈山茶業企業。2004年6月14日,湘溈名茶廠等六企業認為,“溈山毛尖”為荼葉商品的通用性名字,爭議商標以荼葉商品的通用性名稱注冊商標,違背《商標法》2001]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要求商標審查聯合會撤消爭議商標。2005年5月9日,寧鄉縣溈山鄉荼葉研究會向商標審查聯合會遞交了“有關對‘溈山’爭議商標論文答辯的填補建議”,覺得“溈山毛尖”、“溈山荼葉”的與眾不同上等質量,知名的首要條件源于與眾不同的地理環境。商標審查聯合會于2006年11月30日向溈山茶業企業下達通知,強調“之上商標申請注冊在特定應用商品上,只是立即表明了特定應用商品的質量特性,欠缺明顯特點,違背了《商標法》(2001〕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的要求”,并規定接到該通告之日三十天內做出書面形式論文答辯。
對于這一通告,溈山茶業企業開展了論文答辯,并遞交了爭議商標2002年被評定為湖南知名商標等直接證據。商標審查聯合會核查覺得:“溈山茶”做為一個有悠久的歷史的茶葉種類,很多年來以其平穩、與眾不同的質量,廣受五星好評,在銷售市場上具有較高的信譽,已獲得了群眾的認同。溈山鄉現在有很多家荼葉生產商,均對其商品開展了普遍的銷售市場宣傳策劃,并得到了權威認證職業資格證及光榮稱號。溈山茶往往可以得到這般高的名氣,有自然地理和歷史人文兩層面的緣故,特別是在歸功于本地與眾不同的自然地理、地理環境。從《中國名茶志》有關“溈山毛尖”的記述能夠 看得出,溈山毛尖優質的質量源于溈山地域與眾不同的地理環境。
溈山鄉目前很多家荼葉制造業企業,在其中一部分還申請辦理申請注冊了“寧溈”、“湘溈”等商標,他們都應有效享受本地的生態資源和社會資源,有效的程度內,不可以防礙別人的正當性應用。在批準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等三件“溈山”商標后,溈山茶業企業嘗試嚴禁別的溈山茶人在荼葉類商品上應用“溈山”字眼,在荼葉類商品上具備十分顯著地獨享“溈山”這一公共資源網的用意,早已防礙了別的溈山茶人的合法權利。荼葉是一種地區性較強的商品,不一樣原產地的荼葉,其質量、特性可徹底不一樣。茶葉品種的名字另外也說明了這種荼葉突顯的、差別于別的原產地荼葉的質量特性。爭議商標盡管也有圖型一部分,但根據一般消費習慣,顧客會將文本一部分做為商標的關鍵鑒別和通話目標,爭議商標的圖型一部分沒法使其總體造成顯著性。爭議商標的拼音字母兩者之間文本一部分的“溈山”是相匹配的,文本一部分欠缺明顯特點,拼音字母一部分亦沒法使其具備明顯特點。盡管爭議商標與溈山茶業企業的字體大小一致,但這無有關爭議商標是不是具有明顯特點,爭議商標不因而而具有顯著性。因此,根據《商標法》2001〕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商標審查聯合會于2007年2月28日做出商評字〔2007第265號《關于第552102號“溈山牌及圖”商標爭議裁定書》:撤消“溈山牌及圖”申請注冊商標。因不服氣第265號判決,溈山茶業企業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到行政訴訟法。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案件審理覺得:依據在案直接證據,可以證實湖南寧鄉縣溈山鄉自古以來產茶地,而且溈山鄉與眾不同的自然地理和地理環境鑄就了溈山茶的質量特性。爭議商標由溈山牌文本及圖構成,一般顧客會將文本一部分做為商品的關鍵鑒別一部分和通話目標,所以總體不具備顯著性。第265號判決評定爭議商標組成立即表明特定商品的質量特性,欠缺明顯特點,并無不當之處。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申訴溈山茶業企業的訴請。溈山茶業企業不服氣裁定,向北京市高院明確提出上告。北京市高級法院案件審理覺得:有關“溈山牌及圖”商標的顯著性難題。依據湘溈名茶廠等六企業遞交的直接證據,可以確定“溈山毛尖”為一茶葉種類,其取名源于溈山地域特殊的山、水等地理環境及其特殊的加工工藝所產生的質量、特點;且可以反映本地特點的生態資源。因而,“溈山”文本早已具備表明產品品質的含意,欠缺顯著性。爭議商標雖不但包括‘溈山’文本,但因拼音一部分與文本中的‘溈山’相對性應,故該商標的文本和拼音應是關鍵一部分,對該商標的通話應是顧客認知能力該商標的關鍵方法。由此,該商標欠缺顯著性,歸屬于《商標法》2001第十一條第(三)項未予申請注冊的情況。因此,北京市高級法院裁定駁回申訴溈山茶業企業上告,保持一審判決。
溈山茶業企業申請再審還稱,溈山茶業企業第552102號“溈山牌及圖”申請注冊商標具備原有顯著性和得到明顯特點,不屬于只是立即表明特定應用商品的質量特性的標志,商標審查聯合會亂用欠缺顯著性的定義,判決撤消該商標違反規定。爭議商標在湘溈名茶廠等六異議人創立以前早已審批申請注冊,故商標審查聯合會評定爭議商標危害集體利益欠缺客觀事實根據溈山茶業企業要求撤消二審民事判決及商標審查聯合會第265號判決。最高法院案件審理覺得:有關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是不是違背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三)項之要求的難題。依據《商標法》(2001〕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三)項之要求,“只是立即表明商品的品質、關鍵原材料、作用、主要用途、凈重、總數以及他特性的”、“欠缺明顯特點的”的標示不可做為商標申請注冊。分辨爭議商標是不是理應根據所述法律法規給予撤消時,理應依據爭議商標特定應用商品的有關群眾的一般了解,從總體上對商標是不是具備明顯特點開展分辨,不可以由于爭議商標帶有說明性文本就覺得其總體欠缺顯著性。此案爭議商標由溈山牌文本、拼音字母及有關圖型構成,并不是僅由溈山文本以及拼音字母構成,其商標構成部分中的圖型亦屬該商標的關鍵構成部分。
除此之外,依據原審人民法院查清的客觀事實,爭議商標1991年5月20日審批申請注冊,早已過去了近二十年的應用,且在2002年被獲評湖南知名商標。由于之上客觀事實,本院認為爭議商標使用時間較長,早已創建一定的銷售市場信譽,有關群眾可以以其鑒別商品來源于,并不僅立即表明商品的品質、關鍵原材料、作用、主要用途、凈重、總數以及他特性,商標審查聯合會、原審人民法院以爭議商標帶有溈山文本就覺得其總體欠缺顯著性,歸屬于評定客觀事實不正確應予以改正。溈山茶業企業申請再審的該項重審原因創立,應予以適用。綜上所述,商標審查聯合會第265號判決及原審裁定確實有不正確,應予以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