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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生產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與消費者的信息溝通中介,商標圖樣必須具體、明確、客觀并保持穩定。自從法國首創,英國首先確立商標注冊制度,商標的確定方式主要就是注冊。注冊具有自身的優勢,即能夠公示商標權利的產生并具有推定效力。隨著注冊價值的凸顯,注冊程序的自身價值得以超脫,以至于“在今天的國際保護中,以及在大多數國家的國內商標制度中,‘獲得注冊’是取得商標權的唯一途徑”。
實際上,注冊在不同的權利取得模式下有不同地位,法國將注冊與商標權的取得聯系在一起,美國則將使用與商標權的取得聯系在一起。注冊與使用在商標權取得上代表不同的價值取向。注冊分量的增加無疑會促使使用向形式化方向發展,而使用分量的增加也會推動注冊向商標的價值維度發展,即將注冊作為商標公示的手段,或者將商標使用嵌入注冊與商標權的關系之內。 反觀我國,商標制度是近代法律移植的產物,主要針對外國商標保護問題而生,商標制度近似于商標注冊制度,商標法近似于注冊商標法。
由于商標注冊的外發型發展歷程,注冊程序從一開始就是異化程序,即是一個管制型、唯注冊論的程序。注冊制度帶來的賦權效果擠壓了商標使用的價值,從而造成商標的價值結構本末倒置。在完善商標立法的過程中,以商標注冊的形式主義為基本立場對注冊制度進行反思非常必要且可行,以便擺脫商標制度的認識誤區。惟如此,不受形式約束的商標價值之維才能得到切實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