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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捷銳金融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當與關聯方有業務往來,并附年度相關業務往來調查報告表。
稅務機關進行關聯業務調查結果時,企業及其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結果相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按照明確的規定提供相關信息。
《商務部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交易報告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14號)明確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明確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當附有企業年度關聯交易報告表。捷銳金融補充詳情本調查報告表適用于村民企業上海閔行注冊公司成都捷銳金融及在全國范圍內設立政府機構、開展娛樂活動并實際核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
《商務部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的必要性〉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第八條明確規定,向同時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成都捷瑞金融納稅時,捷瑞金融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并提交以下相關資料: (六)涉及關聯交易的,還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交易調查報告表》。
根據捷銳財務的理解,如果捷銳財務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中涉及關聯交易,對于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查賬征收的鄉鎮企業和設立政府機構和娛樂活動并實際核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應同時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交易調查報告表》。但大多要求無論當年是否存在關聯交易,都要提交企業關聯交易年度調查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