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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創新、可持續發展、科技和實現信息化的決定》(財稅字〔1999〕273號),有關稅收問題文件明確規定: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單獨開發制造的計算機系統軟件產品,可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具體稅率超過6%的部分立即退還。
(二)制造中小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合理避免制造、銷售工資的,按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屬于商業中小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計算機軟件按4%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可以由
行政機關根據不同的征收率開放
文件。
(3)計算機系統軟件產品是指硬盤(包括硬盤、硬盤、光盤等)。)上記錄了面向對象和相關文檔。對國家版權局注冊并在銷售時轉讓所有版權和產權的計算機軟件征收增值稅,但不征收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