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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司法和商務部發布了
《關于資產管理產品增值稅有關難點的通知》(財稅[2017]56號)
改革確定了資產管理產品的稅收,將從2018年開始實施。
通知明確規定,資產管理產品經理(以下簡稱經理)經營資產管理產品步驟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下簡稱資產管理產品經營業務),暫適用粗計稅方法,增值稅稅率為3%。
資產管理產品的管理者是誰?
資產管理產品的管理人包括:金融機構、公司股票、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募基金、證券及其子公司、可以避稅的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政策性資產管理公司、具有專業知識和政策性資產的政府機構、醫療保險公司。
資產管理產品有哪些?
資產管理產品包括金融機構的理財產品、基金信托(包括集合基金信托和實體基金信托)、權利信托、公開發行的股票融資基金、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定向資產管理計劃、投資基金融資基金、產權融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股票-債務融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組合政策資產管理產品、歸家證券管理公司的避稅產品。
司法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資產管理產品經理和資產管理產品。
《通知》明確規定,除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情形外,管理人接受投資者或信托機構對其受托資產提供的管理公共服務及發生的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以下簡稱其他業務),并按照現行明確規定繳納增值稅。
根據通知,經理應單獨審核資產管理產品經營業務和其他業務的營業額和應繳納增值稅。未單獨審計的,資產管理產品經營業務不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的規定。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月底資產管理產品運營步驟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仍繳納增值稅;已繳納增值稅的,在資產管理產品經理離職后的月末,從應繳納的增值稅中扣除已繳納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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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資產管理產品增值稅有關難點的通知》(財稅[2017]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