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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分組審議了《企業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與會人員表示:《企業所得稅法》修正案不僅與慈善法的相關明確規定有效銜接,而且體現了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的法定稅收標準。據了解,這是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實施以來的第一次修訂。
現行企業所得稅《長沙市注冊公司法》第九條明確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捐贈費用在本年度利潤總額的12%以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修改草案中具體超過本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結轉后三年內允許扣除。
常委會委員李征平表示:雖然《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只有一款修改,但這表明制度設計和政策適用存在令人反感的調整和定位責任。“企業公益捐贈支出的遞延扣除具有很強的社會現象。同時,在現階段,經濟發展只能對長沙注冊公司減稅產生負面影響,給予企業適當的優惠
稅務準備
內部空正是時候。"
常委會組成人員廖小軍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公益捐贈的凈利潤扣除比例不得超過企業利潤總額的12%,這個比例還是比較高的。修正案草案關于結轉三年的明確規定也是合適的,體現了慈善法制定過程中各方的共識,有利于企業根據自身經營狀況進行慈善捐贈,非法獲取凈利潤抵扣。
常委會組成人員龐認為,草案對商業價值在社會中的定位作用較強,有利于進一步落實法定納稅標準,與慈善法接軌,進一步鼓勵和提升企業捐贈和慈善品質,更好地調配各方意志,促進社會演藝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常委會委員李連寧提議,慈善法將在通過不到一年后出臺
稅收折扣
設施立法的修改,這種做法是值得肯定的,兩項立法之間的銜接設施應運而生,相關立法功能也在第一時間得到了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