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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如果香港注冊公司在營改增后經營增值稅不同稅率的增值稅公共服務,是否可以抵扣相同的進項稅?還是一定要分開扣?
一、法律法規《司法部、商務部關于全面推進增值稅轉型改革的通知》(
國稅發〔2016〕36號
)添加1:"
增值稅轉型改革全面實施
“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扣除當期進項稅額后的金額。應納稅比率: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根據營業額和
增值稅
計算并收取的稅率
增值稅
油井產出稅比率:
銷項稅額=營業額×稅率
注冊香港公司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進項稅是指納稅人在購買運費、原材料修理修配勞務、公共服務、資產或資產時支付或承擔的增值稅。
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納稅人兼營貨運、勞務、公共服務、資產或者資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審核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營業額;未經單獨審計的,從高適用稅率。
按照明確的規定,增值稅抵扣的基本原則是每月計算各種銷售的應納銷項稅額總額,然后計算本月累計可抵扣進項稅額,二者的差額即為本月應納稅額。而且如果法律法規只對納稅人適用不同的稅率或征收率,要單獨審核才能做出規定,單獨抵扣進項稅要求很高。因此,在不區分稅率是否完全相同的情況下,可以一起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