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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注冊分公司之前,你需要知道注冊分公司需要哪些前提和要求。現在,邊肖已經收集了注冊分公司的先決條件,并與大家分享。歡迎閱讀并列出!
分支機構(術語的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權責等方面受公司管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行是分行,在立法和經濟發展上沒有自主權,意味著是隸屬于總行的政府機構。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和個人財產,以總公司的資金對分公司的負債負責。
分公司是指公司管轄的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以自己名義從事娛樂活動的政府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雖然有公司印,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沒有自己的規則。公司名稱只能以總公司和分公司的名稱命名。
信用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聯合體法人,根據生產、經營、娛樂活動的需要,采取在公司外設立分支機構的管理方式,并進行適當的專業化。根據勞動法的明確規定,信用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可以知道登記后所需的先決條件。
具體來說:
第四十六條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和娛樂活動的政府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十七條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命名、開業及娛樂活動、監事和經營范圍。
分公司名稱應符合主管部門的明確規定。
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過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四十八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需要向有關機構申請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和加蓋公司印章的《機構許可證》復印件;
(三)利用娛樂活動證明;
(四)分行行長的文件和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或者分公司的商標權轉讓經營范圍內的項目屬于立法、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必須經批準方可注冊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
注冊分支機構的稅收絕對優勢
子公司和分支機構是現代大公司最重要的業務組織方式。為什么公司會安排一部分下屬單位做子公司,一部分做分公司?這是不是從稅收籌劃的角度研究的最重要的一點,因為在競爭日益激烈的前提下,所有有權利提高企業效率的政策都是企業考慮的重點項目,而選擇有利于稅收優惠的組織模式是實現這一目標的重要途徑之一。
世界各國(包括中華民族)對子公司和分支機構的稅收優惠等方面有許多不同的明確規定,為企業或跨國企業設立關聯企業提供了內部空的選擇。一般來說,設立子公司有以下好處:
1.在東道國,只有有限責任(有時需要附屬擔保);
2.子公司的研究成果僅限于制造、經營和娛樂活動的各個方面,分公司則應進行調查,并將綜合情況向總行報告;
3.子公司為獨立財團法人,個人所得稅獨立征收。子公司可以享受東道國提供給其村民公司的稅收優惠待遇,包括免稅期,而分公司是企業的樞紐之一,因此東道國大多拒絕為其提供更好的折扣;
4.當東道國適用的稅收低于居住國時,子公司的累計收入可以獲得遞延納稅的收益;
5.將子公司的收入匯給子公司比匯給幾家公司更靈活,這意味著子公司的融資收入和資產收益可以留在子公司,也可以在稅率較高時匯回,以獲得額外的稅收個人利益。
6.在很多國家,子公司向子公司支付的股利都明確規定了代扣所得稅的減免。
設立分支機構的好處一般如下:
1.分公司一般操作簡單,國際會計制度要求簡單;2.分公司承擔的費用可能比子公司少;
3.分公司不是獨立聯合體法人的,流轉稅在居民處繳納,收入由總公司匯總納稅。在經營后期,分公司經常虧損,但其虧損可以抵消總公司的收入,減輕稅務負擔;
4.分行交付總行的收入,一般不扣繳稅款;
5.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資產轉移不涉及產權變動,無需納稅。
從上面可以看出,子公司和分支機構在納稅個人利益上有很小的差異。公司和企業在選擇組織模式時,應該更加重視,統籌考慮,做好準確的準備。然而,這兩個組織在整體商標權轉讓方面的重要區別在于:
子公司是具有單一法人資格的獨立聯合體,在設立地國家被視為納稅的村民。一般來說,它應該承擔與該國其他公司相同的綜合納稅義務。分行不是獨立財團,設立分行的挪威政府被視為非居民納稅,只承擔有限的納稅責任。分公司發生的損益要與總公司合并,即“合并過程”。
中國國家法也明確規定,公司下屬分支機構繳納收入有兩種方式:一是自主核定納稅;一是并入總商標權轉讓公司進行統計納稅。哪種納稅方式取決于公司下屬分支機構的物理性質——是否是企業個人所得稅的獨立納稅人。
這里必須指出,外國分支機構和總機構收入的合并計算對居住國的稅收負擔有負面影響。至于分支機構所在的東道國,往往不再需要對屬于分支機構本身的收入征稅,即實施可能對收入征稅的司法權。但在全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存在這樣的問題,企業在報稅時要注意這一點。
公司企業設立下屬分公司時,哪種方式最不利于經營組織,從而獲得較少的納稅個人利益?一般來說,如果組建的公司運營后期出現虧損,分公司的組建會更加不利于商標權的轉讓,減輕總公司的稅收負擔;如果成立的公司一開始就能盈利,那么成立子公司就更不利了,只能享受當地政府提供的各種稅收優惠和其他商業優惠。
由于分公司不是獨立的聯合體法人,其收支要與總公司合并計稅,而子公司是獨立的聯合體法人,所以母子公司要分開納稅,子公司只能在凈利潤中重新分配股利。
在初創后期,下屬企業可能會虧損,設立分支機構。與總公司的“合并流程”抵消了總公司的收入后,可以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少交個人所得稅,但是設立子公司不會得到這個好處。但如果下屬企業能在短時間內盈利,或者能快速扭虧為盈,則更適合設立子公司,可以獲得獨立財團法人經營的便利,享受未分配利潤遞延納稅的好處。
總行除了在初創后期精心選擇下屬企業的組織模式外,隨著整個控股公司或下屬企業業務的不斷發展和收支的變化,仍有適當的方式通過資本轉移和合并來改變下屬分支機構,以獲得更好的納稅個人利益。通過控股設立分公司或者設立子公司,是截然不同的。
比如一個公司運營后期,下屬分公司發生虧損,分公司的虧損可以和總公司的虧損合并,所以總公司一開始就選擇了設立分公司的組織模式。經過幾年的經營,這家分公司扭虧為盈。為了享受延期納稅的好處,決定將分公司的制造業務逐步轉移到另一家子公司,或者干脆將分公司合并為子公司。如果整個分支機構轉移到子公司,必須考慮:
(1)是否繳納個人財產轉讓稅,是否有明確的稅收優惠規定?
②綜合衡量子公司,尤其是總稅負的比較,有什么好處和好處;
(3)假設股權轉讓收益不大,子公司的制造數量需要擴大,分支機構的資本產權是否可以出租給子公司而不是轉讓;
4存貨也可以代銷,這樣在受托人賣出之前就不用交稅了;
⑤需要多了解居住國和收入輸出國為抵消商標權轉讓而對分支機構和子公司的損失所支付的稅收優惠。假設分公司的虧損可以抵消總公司的收入,那么在分公司不扭虧為盈的情況下,就不應該轉移給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