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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舊名稱或者香港公民已知的外國舊名稱,但具有其他含義的舊名稱或者作為自發商標的舊名稱除外,證明商標集中地或者已經使用舊名稱注冊的商標;
(3)不能用作商標但可以使用的標記:
(1)僅本產品的通用名稱、立體和型號;
②只需注明商品的總質量、數量、總重量、基本功能、用途、主要原料;
③缺乏明顯特征;
以上logo如果特征明顯,容易識別,可以注冊為商標。
(4)不得用作商標注冊標志:
(1)對于圖形識別,如果僅僅是由于商品本身的物理性質,或者是獲得新技術視覺效果所需的商品外觀,或者是具有實質性商業價值的商品外觀造成的,不得注冊為商標;
(二)商標含有該商品的地理標志,但該商品并非源自該標志所標示的周邊地區。若商標曲解香港市民,不予注冊,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登記的繼續有效。
3.法律網址:
《商標法》第十條明確規定,下列商標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構的名稱、旗幟、國旗、旗幟、獎章相同或者近似,與機關或者國家機構在深圳、住所的專用商標、專利的名稱、立體相同的;
(二)與外國的名稱、旗幟、國旗、國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中央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與中央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國旗、徽章相同或者近似,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容易誤解香港公民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網標識和測試標志完全相同或近似,授權的除外;
(五)與“紅新月”、“紅十字”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的;
(七)夸大政治宣傳和誤導;
(八)危害共產主義道德或者有其他負面影響的。
一、明確規定共同名稱
1.商標注冊:只有商品的通用名稱不能注冊為商標。(《商標法》第11條)
2.商標注冊后:商標成為其認可商品的通稱,任何人都可以申請撤銷。(《商標法》第49條第2款)
3.商標注冊后:商標含有該商品的通用名稱,當事人有權禁止他人冒用。(《商標法》第59條第1款)
二、商標概括的立法判斷
1.周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標授權確認行政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意見》第八條)
(1)商標注冊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判斷爭議商標是否屬于普通名稱,深圳商標專利申請商標注冊一般以實際穩定狀態為準。申請時不屬于通用名稱,但爭議商標在核準注冊時已經成為通用名稱的,仍應認定為該商品的通用名稱;(2)商標撤銷程序:在銀君美案刑事案件中,上海市高級法院裁定銀君美商標構成普通名稱,其注冊違反《商標法》明文規定。(3)商標侵權民事訴訟:由于不涉及商標能否注冊或深圳商標專利是否被撤銷,判決的周節點是商標在侵權發生時是否已經成為通用名稱;而不符合司法機構第8條明確規定。
2.判斷國際標準(深圳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標授權確認行政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意見》第七條)
對于商標侵權民事訴訟中常見名稱的判斷,應參照商標行政事務程序中的國際判斷標準,即在判斷爭議商標是否為常見名稱時,應考察其是否為合法或使用過的商品名稱。(一)根據立法或者行業標準、國家標準的明確規定,屬于商品通用名稱的,應當認定為通用名稱。(2)如有關香港市民認為某一名稱可特指某一類商品,應認定為通用名稱使用。常用名稱的用法一般以全省相關香港市民的普遍理解來判斷。(3)如果被專業知識工具書、字典列為商品名稱,可以作為識別常用名稱用法的參考。(4)對于相關消費市場因現代、知識、地理位置等因素而更加雷同的商品,相關消費市場中的通用名稱可以認定為通用名稱。
第三,司法機關的實踐
網易商標侵權案:法院認為,或許在被告注冊“射手”一詞時,該詞具有一定的關聯性,但該詞原本不是被告創造的,而是網民智力的結晶。由于該詞被網民廣泛使用,該詞的商標相關性明顯減弱。可以認為,“射手”已經成為一個常用詞。還有人在一般范圍內使用“射手”一詞,而不是作為商標使用,這并沒有引起相關香港市民的混淆。
銀駿眉商標行政事務案:上海高院認為“綜合正山茶公司的深圳商標專利及杉木茶公司提供的相關真實性證明,在作出第53056號裁定時,“銀駿眉”已被相關香港市民認定并作為烏龍茶的商品名對待,并成為特定品種烏龍茶商業用途的通用名稱。因此,基于53056號裁定作出時的具體情況,應當認定該商標的注冊申請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明確規定。
u盤商標撤銷案:商業評論認為,從有爭議商標“u盤”的簡化字含義來看,需要描述第九代計算機系統指定使用的閃存等商品的總體質量、基本功能、用途等特征,缺乏該商標應有的明顯特征。Netac本身仍然使用“u盤”作為商品名稱,進一步起到了加深甚至消除“u盤”作為商標的明顯特征的主觀作用。與此同時,同行業的大量商家和客戶已經廣泛使用“u盤”作為一種新型計算機系統的商品通用名稱。因此,可以得出結論,該爭議商標已成為其指定商品——計算機系統閃存的通稱。
4.如何防止商標泛化?
1.選擇相關性強的符號
如果商標的含義與商品的特性和用途有關,如果使用不當,很容易成為商品的通用名稱。此外,相關性較弱的商標更容易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作為對正確使用的行政制裁。因此,在申請注冊時,我們應該選擇高度相關的商標,以防止它們被進一步使用。
2.準確使用商標。
(1)當事人應當準確使用該商標,并將其作為商標使用。比如在u盤的刑事案件中,u盤成為了一個常見的名稱,這是由于Netac在沒有拼死一搏的情況下,將u盤作為商品名稱使用而造成的。(2)同時推出商標和產品時,要正確區分商品名稱和商標。因為在港交所成立之初,用商標命名商品更容易,導致商標逐漸普遍化。(3)當事人特別希望防止商標作為商品,深圳商標專利名稱被列入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工具書、字典等文件。這種情況在藥名和商標武裝沖突的案件中最為突出。
3.實施務實的權利保護行動
當事人發現他人將自己的商標用作商品名稱或者其他概括描述的,應當在第一時間重新啟動維權行動,要求立即停止不當使用,甚至發布新聞稿。當事人胡佳必須第一時間采取避免喪失基本權利的救濟方式。進一步縱容他人魯莽使用,會導致商標泛化成為既成事實,來不及彌補。就像“拍客戶”“u盤”的刑事案件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