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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認行政案件若干難點的明確規定》,發明專利申請過程中,具體到政治、經濟發展、文化、世俗、少數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的姓名不會作為商標使用。
商標是商家用來吸引客戶、積累信譽的手。近年來,不少商家熱衷于鉆立法空走“路”。他們將知名公眾人物和電影人物的名字注冊為商標,損害了公眾人物的基本權利,甚至引發了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這個《明確規定》,可以用來監督和規范各級法院審理此類刑事案件;另一方面也警示商家,商標在消費市場上應該追求獨特的文化意義和商業價值,而不是投機取巧的“接近名人”。
正文/何元圖/朱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