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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費用加扣除政策一直持續發展至今。你知道它的可持續發展生命嗎?以上小系列將帶你看到“R&D費用加扣除”的前世。
1.增加和扣除R&D費用的政策最初僅限于國有企業和自發生產企業(1996 -2002年)
中華民族實行企業R&D費用加扣除政策始于
1996年
。前夕,司法部和國家研究所
金融事務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加快科技進步改革的決定》,大力推進經濟發展方式和增長方式轉變,提高企業效益,我局聯合發布了《國家司法學會
金融事務
我局《關于促進企業新技術改造的通知》(財鐵[1996]41號)首次明確了R&D費用稅前扣除問題:國有企業和自主制造企業在產品、技術和新工藝的研究開發中發生的費用增加1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按具體金額的50%扣除應納稅所得額。隨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涉稅困難企業新技術改造的補充通知》(國稅發〔1996〕152號)簡化了相關政策的執行,有效落實了香港公司注冊網。
2.增加和扣除R&D費用的政策總體上逐漸擴大(2003 -2007年)
2003年,
為進一步促進共產資本主義健康可持續發展,鼓勵各類企業增加高新技術投資,提高效率,促進企業公平,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擴大企業產品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適用范圍的通知》(國稅發〔2003〕244號),將享受R&D費用扣除的范圍從“國有企業、自發制造企業”擴大到“各項財務審計制度完善,查賬征收落實”
200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與企業創新有關的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88號)進一步擴大了享受R&D費用扣除的整體范圍,并以制造企業為基礎,將其擴大到“完善的財務審計體系、國內外資本、研究機構、中小學校等”的香港公司注冊網絡。,即實行審計和稅收”。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事務許可法》的頒布,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行政事務審批制度改革和管理的要求》,取消了主管稅務機關的審批制度。
2004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做好注銷和分散管理工作的企業所得稅》
稅務審查
《關于批量項目后續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具體R&D費用由稅務自主審批扣除。
3.R&D費用增減政策逐步系統化、系統化(2008 -2012年)
2008年
中華民國香港公司注冊網
企業個人所得稅
法》及其實施條例,R&D費用將從外國投資中增加和扣除,有待立法確認。為了方便納稅和享受政策,國家稅務總局于次年發布了《企業研發費用稅前扣除必要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對R&D費用的加計扣除政策作了系統、詳細的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
企業個人所得稅
《關于部分財務事項銜接困難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具體的事情和方法使銜接困難:“企業產品開發費加抵扣已形成企業本年虧損,可由下一年度的收入彌補,但結轉期限最早不超過5年。”
4.R&D費用加扣除的范圍已經擴大,審計審批已經大大簡化(自2013年起)
2013年底
國家決定在海淀、南湖、閔行自主創新試驗區和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保稅區擴大研發費用加扣除范圍內進行政策體制改革。9月前夕,在闡述海淀國科院自主創新試驗區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研發費用稅前扣除政策難點的通知》(財稅〔2013〕70號),將體制改革政策延伸至全省。
為了進一步鼓勵企業增加對R&D的投資,有效促進R&D企業的創新和娛樂活動,
2015年11月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司法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教育部聯合發布《關于完善R&D費用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15〕119號),拓寬了享受優惠企業的R&D娛樂活動和R&D費用范圍,大幅縮小了R&D費用扣除有效范圍與經濟開發區企業確定的R&D費用征收有效范圍的差距,并首次規定了負表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稅前列支研發費用政策的新聞稿》(國稅發〔2015〕97號)簡化了財務處理中研發費用的歸集、審核和備案管理,進一步降低了享受折扣的企業的投票率。
2017年5月
為進一步鼓勵科技企業增加在R&D的投資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決定,司法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教育部聯合發布《關于提高科技企業R&D費用稅前扣除比例的通知》(國稅發〔2017〕34號),將科技企業享受的R&D費用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同時,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提高科技企業研發費用稅前扣除率的新聞稿》(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18號新聞稿),進一步落實了具體政策的有效范圍,確保了外商投資的落實。三家機構還發布了《科技企業高評價的必要性》,規定了科技企業高評價的國際標準和程序。
2017年11月
為了進一步完善R&D費用加外資扣除的實施管理,解決政策實施步驟中存在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香港公司注冊網R&D費用稅前扣除和征收有關問題的新聞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40號新聞稿),圍繞R&D費用的征收范圍,完善和明確了部分R&D費用的有效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