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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2018〕41號
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教育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軍區公安局:
為支持保險保障基金的可持續發展,增強企業防范和抵御操作風險的能力,保險保障基金稅收制度如下:
一、中國保險保障基金信用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的必要性》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
:
1.全國各地保險公司非法支付的保險保障基金;
2.對被撤銷或者破產的保險公司財產進行清算而非法取得的賠償所得、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對保險公司進行可能的處置而非法取得的財產轉移所得;
3.接受捐贈收入;
4.利息收入;
5.購買中央政府票據、中央銀行、中小企業和中央銀行發行的票據的利息收入;
6.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取得的收入。
2.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和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的下列應稅票據免稅:
1.新設立的基金賬簿;投資公司注冊資本
2.在保險公司可能的處置和破產救濟步驟中簽署的所有權轉移文件;
3.保險公司可能處置期間與交通銀行簽訂的復利合同;
4.由保險保障基金自有財產和收到的補償資金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財產;
對已與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簽訂上述所有權轉移文件或應稅合同的其他原告征稅。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國稅發〔2016〕10號)同時廢止。
司法部稅務總局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