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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推行行政和司法部門兩根方式。對侵害申請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有《商標法》第57條列出侵權個人行為之一,產生糾紛的,由被告方協商處理;不肯協商或是協商不了的,注冊商標人或是利害關系人能夠向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還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方法單位解決。工商行政管理方法單位解決時,評定侵權個人行為創立的,勒令馬上終止侵權個人行為,收走、消毀侵權產品和關鍵用以生產制造侵權產品、仿冒商標注冊標志的專用工具,違反規定經營額五萬元之上的,能夠處違反規定經營額五倍下列的處罰,沒有違反規定經營額或是違反規定經營額不夠五萬元的,能夠處25萬余元下列的處罰。對5年內執行2次之上商標logo侵權個人行為或是有別的比較嚴重劇情的,理應從重處罰。市場銷售不清楚是侵害申請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能證實該產品是自身合理合法獲得并表明服務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方法單位勒令終止市場銷售。對侵害商標專用權的賠付金額的異議,被告方能夠要求開展解決的工商行政管理方法單位協商,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經工商行政管理方法單位協商,被告方未達成共識或是民事調解書起效后不執行的,被告方能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
商標權的保護方式有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