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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局收到異議書及相關證據后,將異議書副本寄達被異議人商標注冊申請人,被異議人應在收到異議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做出書面形式答辯。被異議人在時限內未做出答辯的視作放棄,不危害異議程序流程開展。商標局對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所明確提出的客觀事實與原因,歷經核查科學研究后,做出異議裁定。
說白了“異議裁定”,就是指別人對國家商標局基本核準并公示的商標logo明確提出抵制其申請注冊的異議,并向國家商標局闡述抵制其申請注冊的原因和明確提出證據后,國家商標局在征求彼此答辯的基本上,依規垂直居中做出裁定的司法程序———即“異議裁定”。
商標異議人的異議要求是異議審理產生的必要條件,由于商標異議采用的是“不告不理”的標準。異議人有異議權,被異議人有答辯權,被異議人能夠自收到《異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通知向國家商標局明確提出答辯。不肯履行答辯權的,視作未答辯、未答辯的,不危害國家商標局的裁定。異議裁定有二種結果:一是異議原因不可以創立,后經基本核準的商標logo予以注冊;
二是異議理由充分,異議創立,原基本核準的商標logo未予申請注冊。商標局在做出異議裁定后要將異議裁定書寄來異議人與被異議人。假如異議被告方中任何一方是議裁定不服氣,可在收到異議裁定通知單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logo審查聯合會申請辦理商標異議復核,商標注冊申請申請注冊轉到申請辦理商標異議復核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