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審是商標評審委員會按照法律法規受權對被告方商標異議開展裁定的行政程序。有關商標評審的注意事項,朋友們了解是多少呢?
申請商標評審的注意事項
1、申請人申請商標評審,理應向商標評審委員會遞交申請書,并依照另一方被告方的總數遞交相對份額的團本,根據商標局的認定書或是裁定書申請復核的,還理應另外附贈商標局的認定書或是裁定書團本。
商標評審委員會接到申請書后,經核查,合乎審理標準的給予審理;不符審理標準的,未予審理,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并表明原因;必須撤銷案件的,通告申請人自接到以通告之日起30日內撤銷案件。經撤銷案件仍不符合要求的,視作撤銷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理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2、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評審申請后,理應立即將申請書團本提交另一方被告方,限其自接到申請書團本之日起30日內論文答辯,滿期未論文答辯的,不危害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被告方必須在明確提出評審申請或是論文答辯后填補相關直接證據原材料的理應在申請書或是答辯書中申明,并自遞交申請書或是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遞交,滿期未提交的,視作舍棄填補相關直接證據原材料。
3、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被告方的要求或是具體必須能夠決策對評審申請開展公布評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決策對評審申請開展公布評審的,理應在公布評審前15日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告方,告之公布評審的日期、地址和評審工作人員。被告方理應在通知單特定的期內做出回應。申請人不回應都不報名參加公布評審的,其評審申請視作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理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不回應都不報名參加公布評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能夠缺陣評審。
4、申請人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判決前規定撤銷申請的,經卷朝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表明原因,能夠撤銷;撤銷申請的,評審程序流程停止。申請人撤銷商標評審申請的,不可以同樣的客觀事實和原因再度做出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早已做出判決或是決策的,所有人不可以同樣的客觀事實和原因再度明確提出評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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