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續展寬展期收費標準
商標權期滿的情況下,必須續訂。收費標準依照一個類型續展注冊申請需交納官費為一千元rmb,假如在寬展期限內提出續展注冊申請的,還需交納250元rmb的延遲時間費。商標寬展法律規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 注冊商標必須續展注冊的,理應向商標局遞交商標續展注冊申請報告。商標局審批商標注冊續展申請的,發送給相對證實并給予公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章注冊商標的續展、變動、出讓和應用許可第三十九條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為十年,自審批注冊之日起測算。第四十條注冊商標合理滿期,必須再次應用的,商標注冊人理應在滿期前十二個月內依照要求申請辦理續展辦理手續;在這段時間無法申請辦理的能夠給與六個月的寬展期。每一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限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合理滿期次日起測算。滿期未辦續展辦理手續的,銷戶其注冊商標。商標局理應對續展注冊的商標給予公示。
商標許可人和被許可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商標許可人的權利與義務一般地講,商標應用許可人與被許可人是簽訂商標應用許可合同書的彼此被告方,她們的權利與義務關聯是她們中間依規自主開設的,要求在商標應用許可合同書的內容當中。結合實際,商標許可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是:許可人依合同書的承諾具有扣除商標許可費的支配權;有監管被許可人依照合同書承諾應用被許可商標的支配權;及其在被許可人比較嚴重違背合同書的狀況下取回商標所有權并依法追究相對法律依據的支配權。此外,許可人會有適度出示真正合理合法的被許可商標的責任;有確保被許可人不受一切商標侵權行為控訴及維護商標專利權的責任;針對獨享許可的,許可人自身理應停用而且不會再許可別人應用;對排他許可的,許可人不可將被許可商標再許可給別人應用。二、商標被許可人的權利與義務被許可人有權利在合同書承諾的時間、地區范疇內應用承諾的注冊商標;針對獨享許可的,監管許可人及其別人不會再應用被許可商標;針對排他許可的,監管許可人不會再將被許可商標許可別人應用。被許可人會有交納商標許可服務費的責任,有不超過合同書承諾的范疇和限定應用被許可商標的責任,發覺商標的侵權責任,被許可人理應立即通告并幫助許可人依法查處商標侵權行為。此外,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三條要求:商標注冊人能夠根據簽署商標應用許可合同書,許可別人應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理應監管被許可人應用其注冊商標的產品質量。被許可人理應確保應用該注冊商標的產品質量。經許可應用別人注冊商標的,務必在應用該注冊商標的產品上標出被許可人的名字和產品原產地。商標應用許可合同書理應報商標局辦理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