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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具備地區性特點,要使商標在其他國家遭受維護,就務必在這種我國申請注冊。商標的國際注冊包含下列二種狀況:一是外國商標在我國注冊;二是在我國商標國外注冊。
(一)外國商標在我國注冊外國商標就是指商標任何人具備外國國藉的商標。根據在我國《商標法》第17條的要求,外國人或外國公司在我國申請商標注冊,有三種作法:一是依照申請人隸屬國和我國簽署的協議書申請辦理。該標準僅適用沒有添加《巴黎公約》及《馬德里協定》的我國。
二是依照外國人或外國公司隸屬國與在我國一同報名參加的國際條約申請辦理,包含《巴黎公約》、《馬德里協定》。在我國各自于1985年、1989年添加了這兩個協議書。條例中明文規定了國民待遇標準,即組員人民能夠享有與在我國人民在商標注冊、商標保護層面的一樣工資待遇。三是依照對等原則申請辦理。該標準適用申請人隸屬國既未與在我國簽署商標保護的雙邊協定,又未報名參加商標保護的國際條約的狀況,彼此依照互惠互利對等原則,互相給與另一方同樣的工資待遇,即外國給與我國商標以如何的維護,我國也給與其一樣的維護。該標準協調能力強、應用領域廣。按照《商標法》第18條的要求,對外國人或外國公司在我國申請注冊商標及申請辦理別的商標事務管理的,推行授權委托勞動合同制,理應授權委托依規開設的商標代理公司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