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色商標怎樣審查?顏色商標的注冊限定是啥?
顏色商標是一個中文詞句,就是指自身不需一切實際的文本和圖象,只是顏色及顏色組合組成的商標。
顏色商標,自身不需一切實際的文本和圖象,只是顏色及顏色組合組成的商標。在操作過程中,顏色商標因為難以具有商標應具有的鑒別功效,在中國的申請量非常少。國外,顏色商標的總數也非常少。大量商標難題能夠資詢標新手專利權。
顏色商標的審查方式:
顏色商標分成純色商標和顏色組合商標。現階段維護純色商標的國家和地區不可多得,比如英國、法國、西班牙、韓等。
TRIPS協議書第15條第一款要求:一切可以將一公司的產品或服務項目與其他公司的產品或高速服務區分離的標記或標記組合,均應可以組成商標。這類標記,尤其是文本(包含姓名)英文字母、數據、圖型因素、色彩的組合,及其所述內容的一切組合,均應可以做為商標得到注冊。即便有的標記原本不可以區別相關產品或服務項目;組員也可以根據其歷經應用而得到的辨識度,確定其能否注冊。組員可規定把“標記應系視覺效果可認知”做為注冊標準。
從所述要求能夠看得出,維護顏色組合商標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最少規定。在我國商標法第八條要求“顏色組合”能夠做為商標申請辦理注冊。
顏色組合商標就是指根據特殊的用意或次序將二種或二種之上的色彩組合而成的商標。對顏色組合商標的維護僅限遞交注冊的組合自身,比如“柯達相機的顏色”。顏色組合商標所采用的色彩務必實際限制;出示色卡,不可以含糊地敘述為“深藍色、橘色”。由文本、圖案設計和顏色組合而成的商標不屬于顏色組合商標,僅僅一般的組合商標。
顏色商標的注冊限定:
1、顏色組合商標應具備合理合法。
2、顏色組合商標應具備明顯特點。
3、顏色組合商標不可具備多功能性。
4、顏色組合商標不可與別人合理合法的在先支配權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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