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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附性商標的依附性,即商標是依賴于商品或服務上的標識。商標是一種獨特標識,應用的目地是市場銷售商品或是出示服務,而且應用在特殊的商品或服務新項目上,起著鑒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于的功效。商品經營者、經營人、服務新項目服務提供者借助商標塑造信譽度,從業生產運營主題活動:消費者憑著商標挑選商品或是服務。故商標具有依賴于商品或服務的可分性,二者具有不可缺少的關聯。商標假如“離去特殊的商品和服務,一切圖案設計、標記和文本都并不是商標,更無商標使用價值可談”。
(二)顯著性商標的顯著性,也稱之為辨識度或差別性,即商標便于鑒別商品或是服務。這類顯著性可來源于商標自身,也可來源于商標的應用。顯著性來源于商標自身就是指商標的組成因素包含文本、圖型、英文字母、數據、三維標示、色調組成、響聲等及所述因素的組成有與眾不同的藝術創意和設計構思,別具一格,而且與同樣或相近商品的申請注冊商標不混在一起,使消費者根據商標便可購買商品或是挑選服務。
另外,商標根據授予它的代表,傳遞商品的信息內容,刺激性消費者的選購沖動。比如,春蘭空調,來源于“春來江水綠沁人”;NIKE就是指古希臘神話中的勝利女神;捷達就是指美國大峽谷長期刮的一股颶風等。
顯著性來源于商標的應用就是指商標伴隨著長期性的持續應用,使消費者對其商品或服務擁有毫無疑問的了解,可以將其商品或服務與別的商品或服務差別起來,進而得到顯著性。比如,“白加黑”、“人間天堂”、“張小泉”商標等,自身組成因素的顯著性并不顯著,但伴隨著應用已被群眾熟識,使其具有明顯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