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證明商標注冊人及應用人的權利與義務
1集體商標注冊人及應用人的支配權、責任集體商標歷經注冊后,其集體的組員均可應用其集體商標,并需執行其責任:
(1)集體商標注冊人對應用管理方法標準的一切改動,應報檢國家商標局審查核準,并自公示之日起起效。(2)集體商標注冊人的組員產生變化的注冊人理應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辦理變動注冊事宜,由國家商標局公示。
(3)集體商標注冊人的集體組員,在執行該集體商標應用管理方法標準要求的辦理手續后,能夠應用該集體商標。(4)集體商標不可批準非集體組員應用。
(5)應用集體商標的注冊人應發送給應用人《集體商標使用證》。集體商標注冊人不執行(1)、(2)、(3)項責任的,由市場監督管理管理方法單位勒令時限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下列的處罰但最大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下列的處罰。(6)集體商標注冊人理應監管其組員依規應用其集體商標,而且對商品的品質給予用的鄙達應用A則的東,對清費成極害的出工高行政管理學單位貴令時限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下列的處罰,但最大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下列的處罰。
2證明商標注冊人及應用人的支配權、責任證明商標是用于標示產品的品質與信譽度的,因而凡合乎證明商標應用管理方法標準要求標準的公司或是個平均可應用,并理應遵循下邊的要求。
(1)證明商標注冊后,證明商標注冊人對應用管理方法標準的一切改動,應報檢國家商標局審查核準,并自公示之日起起效。
(2)證明商標注冊人準予別人應用其商標logo的,注冊人理應在一年內報國家商標局辦理備案,由國家商標局公示。
(3)凡合乎證明商標應用管理方法標準要求標準的,在執行該證明商標應用管理方法標準要求的辦理手續后,能夠應用該證明商標,注冊人不可回絕辦理流程。(4)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可在自身出示的產品上應用該證明商標。
(5)應用證明商標的注冊人應發送給應用人《證明商標使用證》。證明商標注冊人不執行(2)、(3)、(4)項要求的責任的,由市場監督管理管理方法單位勒令時限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下列的處罰,但最大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下列的處罰。
(6)證明商標的注冊人理應監管其組員依規應用證明商標和其應用產品的品質,假如證明商標注冊人沒有對該商標logo的應用開展合理管理方法或是操縱,導致該商標logo應用的產品不上其應用管理方法標準的規定,對顧客導致危害的,由市場監督管理管理方法單位勒令時限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下列的處罰,但最大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下列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