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商標的種類有什么
依據《商標法》第三條的要求,經國家商標局審批申請注冊的商標logo為商標注冊,包含:產品商標logo、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法律法規上已把這四種商標logo確立區劃為商標注冊的四個基礎種類。
(1)集體商標不屬于單獨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組織,即歸屬于由好幾個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組織構成的社團活動組織,即說明產品或服務項目來源于自某一集體組織,這一集體能夠是某一特殊的公會、同鄉會等工業團隊或別的集體組織,實際的產品或服務項目的服務提供者以集體成員的真實身份退隱在集體的身后。最能體現其“現有”和“同用”的特性;
(2)集體商標是以各成員構成的集體為名申請辦理申請注冊和全部,由各成員一同應用的一項集體性支配權,體現在集體商標的申請辦理申請注冊上,即規定僅有具備主體資格的集體組織才能夠提交申請,由于僅有具備主體資格的集體組織才可以以其集體的單獨為名有著專利權;
(3)集體商標體現在商標logo的應用上,主要表現為,集體組織一般不應用該集體商標,而由該組織的成員一同應用;并不是該組織的成員不可以應用;每一個成員都是有公平應用的權利,成員間不會有單位隸屬;另外又務必對其集體成員的應用開展監管,并對違背應用標準的成員開展解決;
(4)集體商標的申請注冊、應用及管理方法均應制訂統一的標準,詳細描述成員的支配權、責任和義務及其期間費用的金額和主要用途并將之公諸于眾,集體成員應互相遵循并遭受群眾的監管;
(5)集體商標的使用權和所有權不可出讓;
(6)當集體商標遭受損害而要求損失賠償時,應包含集體組織成員受到的損害以內;
(7)當某成員撤出該集體時,他就不可以再應用該集體商標,當某一新成員添加時,他就可以因得到 成員的真實身份而應用該集體商標了,這類成員真實身份是不能出讓的,以這類真實身份關聯為基本的商標logo所有權也不可出讓;
(8)自然地理商標logo能夠做為集體商標申請注冊。以地理標志做為集體商標申請注冊的,其產品合乎應用該地理標志標準的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組織,能夠規定參與以該地理標志做為集體商標申請注冊的團隊、研究會或是其他組織,該團隊、研究會或是其他組織理應根據其規章接受為vip會員;不規定參與以該地理標志做為集體商標申請注冊的團隊、研究會或是其他組織的,還可以正當性應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隊、研究會或是其他組織沒有權利嚴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