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線假冒責任制度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9:48
土耳其通過了許多法規來打擊在線偽造并確定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的責任。
互聯網法
第5651號法律,關于規范互聯網上的廣播和打擊通過互聯網廣播進行的犯罪(互聯網法)對內容提供者和ISP進行了規定,以防止廣播侵犯自然人和法人的人身權利的非法內容(該法第9條) ,于2014年2月6日修改)。
由于該法第9條的措詞還包括“法人實體的人身權利”,并考慮到非法內容可能侵犯法人的工業產權,名稱和聲譽的事實,因此,如果商標權屬于他們,則商標權可以屬于本法規的范圍。被解釋為法人的個人權利。
根據《互聯網法》,如果自然人或法人懷疑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但未與相關內容提供商聯系,則ISP必須在24小時內回復權利持有者并刪除非法內容。換句話說,土耳其法律接受所謂的“通知并刪除”原則。
刑事法院必須在24小時內根據權利人的要求發布裁決。然后,信息和通信技術管理局將決定轉發給ISP。未能在四個小時內執行權限決定的ISP可能會面臨司法罰款。
但是,實際上,根據互聯網法第9條,刑事法院不將商標權視為法人的個人權利,因為它沒有明確提及偽造商標。
IP代碼
2017年1月生效的工業產權代碼6769(IP代碼)未提及商標侵權案件中的下架請求。但是,《知識產權法》第7/3(d)條適用于互聯網上的商標使用。根據該規定,權利持有人可以要求阻止未經許可或與該商標沒有合法關系的第三方使用互聯網上的相同或相似商標(包括域名,元標記和關鍵字)來產生商業效果。但是,對于禁止在互聯網上發布會構成商標侵權的內容,目前尚無明確規定。
因此,在實踐中,權利人必須通過請求初步禁令來阻止侵權內容的訪問,這是相對間接和漫長的過程,因此走上了民事路線。
版權法
《知識和藝術作品法》(5846)(《版權法》)第4條對與以下內容有關的在線版權侵權行為進行了規定:
復制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向公眾公開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更改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通過能夠在未經權利持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傳播標志,聲音或圖像的設備,向公眾分發和傳播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如果發生在線侵權,版權所有者可以要求內容提供商在三天內刪除侵權內容。如果內容提供者未能在此期限之前響應請求,則權利持有者可以向主管公共檢察官提交請求,以針對ISP發出命令以阻止內容提供者的Internet訪問。
評論
簡而言之,由于對假冒是否屬于互聯網法第9條的范圍的不同解釋,當前的系統是不一致的。為避免就商標侵權移除請求做出不一致的決定,必須明確第9條的范圍(特別是與商標假冒有關的范圍),或者應根據《版權法》在知識產權法中添加新的條款,其中包括一條具體規定在線版權侵權的刪除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