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8:10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以下簡稱WCT)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于1996年12月通過的兩個條約之一。WCT已于2002年3月6日生效。WCT由“序言”和25條正文組成〔1〕,其目的是為了在信息技術和通訊技術領域,特別是互聯網領域更充分地保護版權人的利益。WCT(1996年)和TRIPS協定(1995年)是同時代的產物。WCT彌補了TRIPS協定未專門針對網絡版權進行規定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是對TRIPS協定版權條款的發展。
我國是WCT的成員國。根據我國加入國際條約的憲法程序,2006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并作出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的決定。2007年3月6日,中國政府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正式遞交加入書。
WCT在“序言”中就“承認有必要采用新的國際規則并澄清對某些現有規則的解釋,以提供解決由經濟、社會、文化和技術發展新形勢所提出的問題的適當辦法,承認信息與通信技術的發展和交匯對文學和藝術作品的創作與使用的深刻影響,強調版權保護作為文學和藝術創作促進因素的重要意義,承認有必要按《伯爾尼公約》所反映的保持作者的權利與廣大公眾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獲得信息的利益之間的平衡”。其強調信息與通信技術的發展反映了該公約的時代背景。
WCT第1條明確了與《伯爾尼公約》的關系,規定:對于屬《伯爾尼公約》締約方而言,WCT系《伯爾尼公約》第20條意義下的專門協定,WCT不得與除《伯爾尼公約》以外的條約有任何關聯,亦不得損害依任何其他條約的任何權利和義務。WCT的任何內容均不得減損締約方相互之間依照《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已承擔的現有義務。
WCT也對計算機程序、數據匯編、發行權、出租權進行了規定,因為這已有TRIPS協定協調,本書不再贅述。WCT最引人矚目的當數其第8條“向公眾傳播的權利”。該條規定“在不損害《伯爾尼公約》第11條第(1)款第(ii)目、第11條之二第(1)款第(i)和(ii)目、第11條之三第(1)款第(ii)目、第14條第(1)款第(ii)目和第14條之二第(1)款的規定的情況下,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應享有專有權,以授權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傳播,包括將其作品向公眾提供,使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可獲得這些作品”。對該條,本書在第五章討論“傳播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時還將專門論述并剖析。
WCT還規定了關于技術措施的義務、關于權利管理信息的義務等與信息網絡密切相關的內容。它是名副其實的“互聯網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