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總局發布修訂后的商標審查和審查標準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1:51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已于2014年5月1日修訂并生效。修訂后的法律對先前的商標制度進行了重大修改。最近,為了指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商標局(STO)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評審委員會(TRAB)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進行商標審查,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并發布了《商標審查和審查標準》(“標準”)。以下是本標準的主要變更,這些變更可能對外國公司有利:
1.??利益相關方的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只有在先權利持有人和有關利害關系方被允許向STO申請反對初步批準商標的異議,或要求TRAB?在相對拒絕的基礎上宣布注冊商標無效。理由(例如與在先權利沖突)。但是,法律沒有進一步定義“利害關系方”。該標準現在澄清,有關各方參考持牌人及/或之前的合法合法繼承人商標權利和其他在先權利,如版權等,之前的質權人商標權利和可以證明具有在先商標權或其他在先權利形式的利益的其他方。 ??
2.??音頻商標審查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除視覺標志外,現在還允許在中國將聲音作為商標進行注冊和保護。該標準引入了聲音商標注冊審查的標準。為了申請音頻商標,需要聲音樣本。對于音樂聲音,應以音樂符號或帶編號的音樂符號以及文字說明的形式描述該商標。對于非音樂聲音,申請人僅需提交聲音說明作為商標樣本。此外,申請人應提供使用音頻商標的方式,例如“在服務開始時使用等”。確定音頻是否商標與在先注冊商標有沖突的,審查員不僅應當檢查與在先音頻商標的相似性,而且還需要檢查與在先視覺商標的相似性。根據標準,在下列情況下,音頻商標將被視為與先前商標相似或相同:? ? ? ?
(1)兩個音頻商標的聽覺或整體音樂形象彼此相似或相同,從而導致公眾對商品的原產地或商標之間的某種關系感到困惑;要么 ? ? ??
(2)音頻商標中包含的詞語或其他元素與視覺商標相似或相同,從而導致公眾對商品的來源或商標之間的某種關系感到困惑。 ? ??
3.??商標?Squ?屋先發注冊考試標準? ? ?
根據中國商標法律,一個應用商標棚戶應當予以駁回只要所有者的商標有證據證明該商標棚戶顯然知道該商標通過與它的合同,商業或其他相關商標所有者。此新條款可防止商標搶注者搶先注冊他人的先前使用的商標。該標準進一步闡明,援引上述條款時,應滿足以下條件:
(1)商標所有人在爭議商標的申請日期之前已在中國市場上使用了其商標。在先用途包括銷售帶有商標的產品,提供帶有商標的服務以及在中國市場推廣商標; ? ? ??
(2)商標搶注者顯然是通過與商標所有者的合同,商業或其他關系,或者通過某種關系來知道商標的。合同或業務關系是指銷售,OEM,特許經營(許可證),投資,贊助,活動的聯合組織,業務訪問或談判關系,廣告代理關系以及相對關系和從屬關系(例如員工)等。 ; ? ? ??
(3)爭議商標的指定商品/服務與商標所有人先前使用的商標的商品/服務相似或相同;和 ? ? ??
(4)商標爭議是類似或相同與商標所有者事先用過的商標。
除上述變更外,本標準還通過適用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修改條款,以及刪除或添加一些示例,對商標審查過程中適用審查員意見的標準進行了補充或修訂。所有這些修訂擴大和完善了與商標審查標準有關的內容,不僅為審查員提供了具體的商標保護指導,還為權利人提供了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