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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是指全國范圍內的自然人、財團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設立的,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投資經營、承擔收支、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模式。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器皿、耕地所有權、著作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那么,注冊合伙企業的前提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有兩個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是由下列50名合伙人中的兩個以上設立的;但是,除非立法中另有規定)。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幾乎具備對抗民事行為的能力。
公司變更法人流程2.合伙人認繳或者繳付的出資低于注冊資本的,必須符合公司立法的有關明確規定。對于類似企業,公司注冊資本應符合企業章程中關于低于注冊資本的明確規定。
3.書面合伙協議合伙人需要簽訂合伙協議并報公安部門立案變更法人程序。
4.企業名稱,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合伙企業的名稱必須符合公司立法的明確規定,并經過公安部門的名稱驗證程序后,取得《命名預驗證申請表》。
5.合伙企業注冊地址合伙企業注冊地址必須是商業實體性質的主體建筑,并提供租賃協議和房地產許可證。
6.財務人員合伙企業應當提供財務人員的身份資料,包括身份證件和財務聘用證明。
一般來說,合伙
經營范圍
參與類似企業或產品,并經營企業
許可
過去需要同時審批企業。
合伙企業一般無個人身份,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繳納所得稅。有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也包括類似的普通合伙。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企業、香港證券交易所、公益企業和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業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經營管理,其他合伙人只出資承擔收支,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共同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