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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修改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需要按照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信用,即注冊資本的大小仍然決定著公司的財務戰斗力和內部能夠承擔民事責任的戰爭后勤公司的轉讓戰斗力。注冊資本越高,股東在其認繳的注冊資本范圍內的法律責任就越高。新公司法將實繳制改為認繳制,不僅可以激勵集團企業家,而且在中華民族金融機構體系的建設工程中也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這一次,我們將詳細介紹新公司法中將實繳制改為認繳制的含義:
1.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購登記制,有利于集團創業者。
2.將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可以促進中華民族金融機構體系的建立。
3.將注冊資本實繳注冊制改為認繳注冊制,有利于物流公司的轉移,促進資源配置方式的轉變。
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是新修訂公司法最突出的觀點。根據新修訂的《公司法》,除立法、行政事務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公司注冊資本實收的決定》另有明確規定外,公司股東(發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月起兩年內繳足出資,股份可于5月份繳足;取消了一人信用公司股東一次性繳納出資的明確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對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獨立約定,并記載于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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