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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標法》增加了公司自然撤銷,設立了商標在先使用抗辯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實現未注冊商標所有人與注冊商標當事人之間的個人利益平衡,體現了商標使用的商業價值,有利于遏制商標惡意搶注,是新《商標法》的一大亮點。
新《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商標注冊人在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產品或者類似產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并產生一定負面影響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有權禁止用戶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必要的區別標志。”那么,現在我們將清楚地介紹企業名稱和商標之間的區別:
第一,根據公司的自然注銷情況,登記是不同的。注冊商標按照《商標法》的明文規定注冊,企業名稱按照《勞動法》、《外商投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合作項目企業法》、《合伙企業法》、《獨資企業法》等立法和行政法規以及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明文規定注冊。
第二,獲取方式不同。在中華民族,商標采用強制注冊與強制注冊相結合的原則。除某些特定產品必須按時使用注冊商標外,一般產品的商標采用強制注冊原則,即注冊商標享有專有權,但未注冊商標仍可使用,但不享有專有權;至于企業名稱,不允許使用核準登記的名稱,因此不享有姓名權。
第三,基本權利的特征和細節不同。專利權是制造業的所有權,只具有權利的特征,不具有罪犯的特征。中小企業名稱權是一項具有人身權和權利特征的基本權利。因此,中小企業的名稱權一般不允許單獨轉讓或許可給他人。
商標的功能是區分產品的可能性,從而限定在范圍內,與商標的基本功能相契合。商標區分的基本功能貫穿于整個商標法,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范圍、商標與類似產品的界定、混淆的風險等一系列關鍵制度的設計,都必須以此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