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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大股東組成,是具有公司職權的政府組織。它行使以下職能和權力:
(一)決定公司注銷固定資產登記后的經營方針和融資方案;
(二)選舉和更換無職工代表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監事會的調查報告;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監事會的調查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公司注冊后,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內容如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果大股東以書面形式完全一致同意這些事項,則無需召開股東大會作出決定,所有大股東應簽署并收到決定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由董事組成,監事會設副主席一人,可以設主席一人。副董事長、董事長的必要性和董事任期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確規定,但董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會行使股東大會的法律責任和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調查并向股東會報告管理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管理方案和融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當年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制定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而撤銷固定資產的方案;
(8)決定公司外部政府機構的設立;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模式;(
(11)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