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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商標許可注冊有三點:
1.商標許可人應當擁有商標產權,未經核準注冊的商標不得被他人使用;
2.商標許可期限不得超過被許可商標的有效期;
3.商標許可的商品工程項目不得超過許可商標注冊的商品。
1、明確商標專用權許可。應明確商標注冊人及商標、注冊證號、核準商品及類型、注冊證有常州公司注冊有效期,即商標許可人的主體資格應享有,商標注冊證應現實、享有、有效。
2、明確被許可人的權限。常州公司注冊的許可商品、許可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商標注冊證有效期)、合同期滿后使用商標運費銷售商品的緩沖期、提供商標標識的方式、被許可人是否有權再次實施許可。
3.明確兩國的基本權利和責任。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整體質量。被許可方必須在貨物上標明自己的名稱和貨物的原產地。商標標識在使用過程中不能更改,要維護商標信譽。如果發現任何侵權行為,應立即通知許可方。許可人對被許可人的使用行為負有法律責任。買斷期間,許可人不得申請注銷和商標等。此外,許可方是否可以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轉讓商標。
4.明確商標許可費用。許可合同應明確商標是否有償使用,例如有償使用應明確成本結算方式和支付周。
5.明確合同的終止條款。終止的前提要盡可能明確和簡化,合同只有經許可才能終止;否則,許可方將不能終止合同。如果是在許可人商標的基礎上新設立的公司,應明確合同終止后,被許可人應明確變更新公司的期限。
6、明確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法。被許可方違約時許可方的基本權利,許可方違約時被許可方享有的基本權利,以澄清合同糾紛,由政府機構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