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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保護法》于2002年7月25日經蘇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2年7月25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保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古樹,是指古樹百年以上的雜草。
本法所稱古樹名木是指下列雜草:
1.觀賞植物珍貴稀有;
2.它具有最重要的現代商業價值或紀念碑意義;3.具有科研機構最重要的商業價值。
本法所稱古樹后續資源,是指延續80年以上不滿100年的古樹雜草。
第三條本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保護,適用本法征收公司登記稅。
第四條蘇州市綠化總局(以下簡稱市綠化局)是本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保護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法;其所屬的蘇州市園林綠化監察總隊(以下簡稱市綠化監察總隊)依據本法授權實施違法行為。
區縣古樹名木及其后續資源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區縣古樹名木管理機構)依照本法的明確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及其后續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并接受市綠化局的業務監督。
本市規劃、建設項目、水產品、市政當局、房地產資源、污水處理、鐵路線路、環境保護、旅游、宗教事務等有關行政管理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法。
第五條本市有關機構應當加強古樹名木及其后續資源的保護研究,推廣應用科技成果,宣傳普及保護知識,提高保護水平。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或者舉報對古樹名木及其后續資源的損害,市綠化局或者區縣古樹名木主管機構應當在第一時間進行調查處理。
第七條對保護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綠化局或者區縣古樹名木管理機構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本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按照下列明確規定實行分類系統保護:
公司登記稅:一棵樹和樹齡300年以上的老樹為一級保護;二級古樹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下列古樹受二級保護;三大古樹的后續資源在第三級保護。
第九條區縣古樹名木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進行調查,并按照下列明確規定進行認定和確認:
古樹名木一級保護由市綠化局組織認定,報天津市人民政府確認;古樹名木的二級保護,由市綠化局組織鑒定和確認;三大古樹后續資源由區縣古樹名木管理機構認定,報市綠化局確認。
公司登記稅鼓勵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未登記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進行調查,并向市綠化局或者區縣古樹名木管理機構報告。市綠化局或區公司注冊稅務師、縣級古樹名木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前款的明確規定,在第一時間組織認定和確認,對認定為古樹名木或古樹后續資源的,應當給予必要的獎勵。
古樹名木及其后續資源的國際認定標準和程序由市綠化局另行制定。
第十條區縣古樹名木管理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古樹名木及其后續資源進行登記,建立信息,并報市綠化局備案。
市綠化局應當將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編號納入公司登記稅。第十一條市綠化局應當設立標志,標明雜草編號、命名、保護等級等細節。在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周圍的顯著位置。
第十二條市綠化局應當按照下列明確規定,向市規劃管理機構申報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自然保護區名單:
古樹名木名單,自然保護區外不少于五米的垂直立體樹干;兩列為古樹后續資源,自然保護區外不小于兩米的樹干垂直立體。
第十三條在古樹名木及其后續資源的自然保護區內,應當采取措施保持植被的透水性和透氣性,不得進行挖坑取土、焚燒、傾倒危險廢渣廢液、擴建建筑物和構筑物等娛樂活動。,破壞古樹名木及其后續資源長期棲息。
因城市基礎交通設施建設項目,確需在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自然保護區內工作的,規劃管理機構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征求市綠化局的意見;市綠化局應當在收到意見后五個工作日內提出相應的保護要求。建設項目單位應當根據市綠化局的保護要求,制定明確的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本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實行養護合同,并按照下列明確規定確定養護責任:
1.行政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中小企業、企業及公共設施、公司登記稅、公司登記稅及古樹后續資源范圍內的古樹名木,養護責任人是其所屬單位;對中小企業的財產實行產權、維修責任。
兩條鐵路線路、公路、河床范圍內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公共設施,養護責任由鐵路線路、公路、污水處理管理機構交給養護單位。
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三級綠化區,養護責任人是由綠化管理機構移交的養護單位。
4.居住區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的養護責任人是開發商移交的中小產權企業。
村民院內的五大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由開發商維護。
前款規定以外的古樹名木及其后續資源,由所在區、縣古樹名木管理機構確定養護責任人。
房屋拆遷范圍內有古樹、名木或者古樹后續資源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法關于養護責任人的明確規定予以保護。如果古樹名木、公司注冊稅務師樹或古樹后續資源在村民院子內,建設單位應當給予原養護責任人必要的補償。
第十五條區縣古樹名木管理機構應當與養護責任人簽訂養護責任書,并明確具體養護法律責任。養護責任人變更的,養護責任人應當到區、縣古樹名木管理機構辦理養護法律責任移交,并簽訂新的養護責任書。
第十六條市綠化局應當根據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保護需要,制定國際養護標準,并對養護責任人免費提供相應的養護知識培訓和養護新技術監督。
負責維護的人員應根據國際維護標準進行維護。在日常養護中,養護責任人可向市綠化局或區縣古樹名木管理機構探討養護知識。
第十七條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由責任人承擔。接受維修的法律責任,維修費用由當事人承擔。承擔養護費用確有困難的單位或個人,可向所在區縣古樹名木管理機構申請養護補貼資金。養護補貼資金應當專項用于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養護。
天津市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古樹名木及其后續資源保護專項資金,專項用于古樹名木及其后續資源的搶救復壯、公共設施保護的建設和維護,以及對維護資金有困難者的補助。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收養等方式參與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保護。捐贈、收養古樹、名木及其后續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內享有古樹、名木及其后續資源標志的署名權。
第十八條古樹名木及其后續資源自然保護區以外的項目,養護責任人認為該項目可能對古樹名木及其后續資源長期棲息造成負面影響的,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市綠化局或者區、縣古樹名木管理機構報告。市綠化局或管理古樹名木的區/縣機構可以根據古樹名木及其后續資源的保護需求,向建設單位提出相應的保護要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保護要求實施保護。
第十九條市綠化局和區縣古樹名木管理機構應當確定專人負責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和管理人員的后續資源,并按照下列明確規定隨時進行檢查:
古樹名木一級保護至少每三個月進行一次;二級保護古樹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三大古樹后續資源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在檢查中,如果發現有異常或自然環境的負面影響,應盡快采取措施。
第二十條禁止移植一級保護古樹和百年以上古樹名木。
因城市基礎交通設施建設工程,確需移植百年以下古樹名木或者二級保護古樹的,應當向市綠化局提出申請。市綠化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報天津市人民政府批準。
因城市基礎建設項目或者城市交通設施建設需要移植古樹后續資源的,應當向區縣古樹名木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區縣古樹名木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市綠化局批準。市綠化局應當在收到審核意見后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通知區縣古樹名木管理機構。
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移植以及移植后五年內的養護,應當由具備相應專業知識的綠化養護單位進行。移植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費用以及移植后五年內的養護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古樹、名木及其后續資源因制造或者貧困造成污水、排放或者廢渣長期棲息的,養護責任人可以要求相關法定責任單位或者一人采取措施消除損害。
第二十二條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行為:
1.砍伐;
(二)剝樹干、爬樹、刻畫或者敲釘子的;3.借用樹枝作為支撐,在樹枝上懸掛或纏繞其他支柱;4.損壞古樹、名木及古樹名木受損后公司登記稅更新資源的配套、圍欄、電線、標志或堤防等相關保護公共設施;5.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長期生境產生負面影響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保護責任人發現雜草枯萎、瀕危的,應當第一時間向市綠化局或者區、縣古樹名木管理機構組織調查報告。市綠化局或區縣古樹名木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具備相應專業知識的綠化養護單位進行第一時間復壯和搶救。
第二十四條古樹名木死亡的,養護責任人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市綠化局報告。經過驗證、識別和因素識別后,應當取消。
古樹后續資源死亡的,養護責任人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區、縣古樹名木管理機構報告,經核實、鑒定和因素認定后,予以注銷,并報市綠化局備案。
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由市綠化局或區縣古樹名木管理機構進行檢查和注銷,維護責任人不得擅自處置。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法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綠化局或者區、縣古樹名木管理機構或者市綠化監察總隊按照下列明確規定予以處罰:
1.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未采取措施保持自然保護區植被的透水性、透氣性,或者長期從事破壞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棲息娛樂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造成雜草嚴重危害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公司登記稅;殺死雜草的,每株處以5000元至50000元的公司登記稅。
2.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建設項目單位未按照保護要求實施保護的,責令限期改正;殺死雜草的,每株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3.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明確規定,不按照國際維修標準進行維修的,責令限期改正;文件不改正的,處以300元至3000元罰款;殺死雜草的,每株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4.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明確規定,移植一級保護古樹或者古樹名木100年以上的,每株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經批準移植百年古樹或者二級保護古樹的,每株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經批準移植古樹后續資源的,每株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移植批準,殺死雜草的,以砍伐的方式判處死刑。
5.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四款明確規定,由不具備相應專業知識的單位移植或者維護的,責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不具備相應專業知識的單位從事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移植或者養護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6.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長期危害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棲息的,責令限期改正;文件不改正的,處以500元至5000元罰款;殺死雜草的,每株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7.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砍伐一級保護的古樹名木的,每株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砍伐二級保護古樹名木,每株按人均20萬元處罰二次;砍伐古樹后續資源的,每株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8.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明確規定,損毀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殺死雜草的,每株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9.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明確規定,檢查、取消雜草死亡,擅自處理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法明確規定,損害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及相關公共設施保護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賠償責任;被告,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市綠化局、鄉鎮古樹名木管理機構、市綠化監察總隊的工作人員在執行本法過程中濫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所屬部門依法給予違法處罰;被告,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原告對市綠化局、鄉鎮古樹名木管理機構、市綠化監察總隊明確的行政事務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的明確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原告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民事訴訟、不履行的,已經明確行政事務的行政事務管理機構或者市綠化監察總隊可以申請最高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蘇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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