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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七十七條明確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前提條件之一是發起人的產生
公司章程
·通過招募方式設立須經創始會議批準。由于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有兩種方式,
公司章程
配方步驟非常一致。
1.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對于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將成為公司大股東的投資者僅限于發起人,投資者不具有社會性。根據《公司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以香港公司登記網發起的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首次繳納融資后,應當選舉監事會和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向公司備案管理機關提交包括公司章程在內的后續文件,申請設立登記。因此,對于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制定的監管文件是公司登記前的最終文件。
2.通過發行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僅成為公司初始大股東的發起人,也有大量的認股人。公司的大股東長期以來都是社會的。因此,在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前,有必要召開會議,建立香港公司登記網,討論和審議公司設立的相關事宜。
根據《公司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發起人和認股人組成的創立大會的執行權之一是通過公司章程。發行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最終文件由創立大會以決議方式通過。可以看出,對于這類公司來說,其規章制度比較簡單,需要發起人制定,并通過創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