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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注冊這一步,作為公司發起人,當公司未取得鄭州市財團法人注冊頭腦時,發起人的行為和公司的行為往往更容易混淆,無法界定。下面,邊肖宇晟將談談公司注冊發起人在公司注冊過程中的責任。
以股份有限公司注冊的發起人為例,看看發起人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因登記行為引起的責任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返還認股人繳納的股款,加上金融機構歷年的貸款利息,承擔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登記過程中,因發起人的過錯損害公司個人利益的,應當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在《勞動法》中,禹聲邊肖明確規定了有限公司注冊過程中發起人的責任。
在股份有限公司注冊過程中,發起人為鄭州注冊公司注冊非法準備各種外事,發起人在注冊過程中的行為直接影響公司能否成立,以及公司成立后的情況。因此,發起人應對所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這些職責包括:
1公司不能成立時的責任
不能成立公司,即發起人未完成登記,最終未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無論什么因素,公司都不可能成立。所有贊助商都要承擔法律責任。公司不能成立的,對因登記引起的責任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2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設立時,發起人的責任包括:
對注冊公司在鄭州注冊所產生的負債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對認股人所繳股份的返還和金融機構歷年貸款利息的增加承擔連帶責任。理論上,當一家公司不能成立時,所有發起人都有責任償還因注冊行為而產生的負債和費用,也有責任償還認股人的股份資金及其金融機構歷年的利息貸款。對此,享有基本權利的債務人、收取費用的人和認股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或者數個發起人償還、支付和返還,被請求的發起人不得拒絕。因注冊行為造成的責任和費用,由設立公司承擔。但當公司無法成立時,之前發生的與注冊公司相關的費用和負債將失去公司擬承擔的全部,只能由實施注冊行為的發起人承擔。由于發起人之間的關系類似于合伙人的關系,各國公司法一般都規定發起人應當承擔因登記而產生的費用和責任的主要賠償責任。至于發起人的責任,要根據他們的約定或者融資比例來劃分。
3.贊助商對其疏忽的責任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記過程中,發起人應當誠信履行發起人的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才能順利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將非法繼承登記步驟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但是,根據本條的明確規定,在登記過程中,因發起人自身過錯造成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利益受損的,所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無權要求發起人賠償這些傷亡。
實際上,公司無權向贊助商索賠:
濫用發起人承擔的登記費用,造成公司財產損失的;
發起人因注冊公司獲得特殊個人利益或獎勵,降低公司個人利益的;
發起人用于抵消股價的個人財產被高估,公司受損;等等。
例外情況下,保薦人對公司的賠償責任是一種過錯責任,即保薦人僅對自己客觀上的過失行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