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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很多企業都會給員工報銷相應的醫療費用。不管是否有很多會計師需要為員工報銷的醫療費用代扣代繳稅款,丁丁伯德今天將詳細解釋一個案例。
近日,稅務機關在對某國有企業進行檢查時,發現該企業為全體職工辦理了醫療保險,在應付福利費科目中為全體職工報銷了親屬醫療費(所有發票均以親屬姓名為抬頭)。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下列個人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4。福利支出、養老金和救濟金。”國有企業職工認為該費用為免稅福利費,不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據此,稅務機關作出了決定。針對這種為全體員工報銷親屬醫療費的行為,他們決定將報銷金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中征收個人所得稅,并責令單位補足補繳此項收入涉及的個人所得稅14000余元。
個案分析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對應納的免稅福利費進行了界定,即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貼。
“生活補貼”是什么意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定生活補貼范圍的通知》解釋為:是指納稅人或其家屬因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按照國家規定從留存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支付的臨時生活補貼。
職工醫療費用的報銷是否屬于這種生活補貼,要單獨辦理。
第一種情況
企業為職工辦理了醫療保險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金額的報銷手續,獲得一定的補償。這筆錢不應該由企業報銷。職工將醫療保險非報銷票據提交企業報銷提取的,作為個人收入計稅。
第二種情況。
企業未為職工辦理醫療保險,或者雖辦理了醫療保險,但患有嚴重疾病,醫療保險報銷比例極低。這種情況下,企業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的報銷,同時免除征收個人所得稅作為生活困難補助。
本案中,企業為全體職工親屬報銷醫療費的費用屬于企業為個人支付的福利費,不屬于生活困難免稅補貼,應在個人所得稅報銷月份并入職工工資薪金。